(三)抓紧开展基础调查和规划标准制定工作。由省统计局会同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对全省城市低保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普查,为制定全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立即对辖区内城市低保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普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城市低保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保障住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2007年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套型面积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要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对符合退出条件而未按时退出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住房保障机构按市场租金标准对其承租的廉租住房计租,对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由住房保障机构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五)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所有城市居民的基本居住权,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并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城市人民政府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城市人民政府一定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专门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大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预算内投资对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切实保证土地年度供应量。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国家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由人行贵阳中心支行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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