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7〕2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加大力度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会公平,加快和谐贵州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抓手,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立足省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市县抓落实。
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所有城市都必须在2007年底前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制度。设区城市要在2007年底前对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县城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底前,所有城市要将8-12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到“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