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业服务网络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有较稳定的服务关系,经营绩效显著,带动示范效应明显。对具有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的优先考虑。
4.产业特色突出。符合当地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对具有经济实体和种养基地或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优先考虑。
(三)申报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注册资金5万以上。成员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成员数200户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条件,产业优势明显,对当地农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带动作用,得到成员的充分认可。
2.运行机制合理。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独立的银行帐户,实行单独会计核算。产权明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成员入股资金,股权相对平均,股本结构和分配方式比较合理。对实行按交易额向社员返还利润和建立发展基金的优先考虑。
3.服务网络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有稳定的服务关系,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具有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的优先考虑。
4.产业特色突出。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发展,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对具有经济实体和种养基地或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优先考虑。
四、申报程序
市农委、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畜牧水产局、供销社共同组织申报评审工作。采取“自愿申报、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由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统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合作经济组织自下而上申报。拟申报市级扶持资金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如实填报《合肥市2006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要明确所申报项目的类别,并在申报书封面上予以注明。
(二)逐级审核。县(区)农委、畜牧水产局、林业局、供销社等要积极协助,做好宣传发动、推荐申报、审查把关等工作。各县(区)农委、财政局要根据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和类型,择优推荐,差额申报,原则上每县申报控制数A类不得超过8个,B类不得超过5个;每区申报控制数A类不得超过3个,B类不得超过2个;C类由各地对照标准从严组织申报。申报推荐材料经县(区)农委、财政局初审后,报经县(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以正式文件向市农委分类申报,市本级项目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向市农业委员会申报。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确保申报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多部门申报、单独或越级申报的不予受理。对2005年度已获得部、省、市级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申报市级2006年度奖补资金时,须在发展会员数、带动农户数等主要指标方面较上年增长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