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农业机械销售维修市场的通告
(延州政电[2003]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提高全州农机销售、维修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农机行业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吉林省农业机械
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质〔1998〕123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州从事农业机械销售、修理的企业实行登记制度。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州内从事农业机械销售、维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到各县(市)农机管理部门登记;销售、维修农业机械的业务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
资格证书,具体工作由农机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二、销售农业机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保管、保养条件和相应的检测、维修设备;
(二)具备供应与销售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型号一致的零配件的能力。
(三)必须经县(市)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已实施《生产许可证》、《推广许可证》和售前报检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经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查验有关证明后方可销售。<br>
(四)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在县(市)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和《维修人员技术
等级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从事维修活动。<br>
三、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制订的《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责任,并履行相关的义务。
四、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农机销售、维修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