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文字、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实际承担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工作;或实际负责报刊重要版面(栏目)的编辑工作。
2.策划过省级以上的重点选题,在其中担任主要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完成过重要的编审任务,复审过重要稿件,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4.制订过重要选题计划、组稿计划和参与制订过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主要骨干作用。
5.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6.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二)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实际承担国家或省重点图书(美术类)的编辑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实际负责报刊的美术编辑的主要工作。
2.策划过省级以上的重点选题(美术类),在其中担任主要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完成过重要的编审任务,复审过重要稿件,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4.制订过重要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5.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6.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三)从事技术编辑、校对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承担过古籍、工具书、辞书等各种不同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或终校过上述各类不同书稿;或独立承担过技术难度较大的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剪辑工作。
2.独立承担过国家和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责任技编或责任校对。
3.根据各种特殊的、重要的或复杂的稿件的要求,提出过技术设计或校对方案。
4.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5.搜集和研究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技术设计或校对的信息,提出过改进技术设计或校对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