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出版专业编审资格条件


  (二)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实际主持、组织实施国家或省重点图书(美术类)的编辑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实际主持报刊的美术编辑工作。

  2.策划过3种国家或省的重点选题(美术类),在其中担任第一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很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完成过重大的编审任务,终审过重要稿件,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终审意见。

  4.制订过3个重点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5.指导过专业进修,并能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6.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方案。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担任执行主编的报刊,获得国家级奖1个或全国性专业奖2个或省(部)级一等奖4个;或独立担任封面装帧设计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封面装帧设计获得国家级奖3个或省(部)级一等奖4个。

  (二)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后有3种各被2家国家级报刊选载或评论,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担任执行主编的报刊在全国有较大的影响,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20篇被国家级报刊转载或评介。

  (三)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被评为全国优秀畅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3种或省级优秀畅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4种。

  (四)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列入国家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并在任期内出版2种(套)。

  (五)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向海外及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3种(套),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有重要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并在省级报刊(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报刊,下同)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