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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版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编辑、一级校对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评定标准:助理编辑、二级校对须有较广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本学科有一定的了解;遵守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基本的相应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校对工作经验;能独立初审和加工稿件;看出稿件存在一般问题并作出修改;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恪守宣传出版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学报、专业报纸(指不以发布新闻为主的报纸)等出版单位中,从事文字编辑(含书刊宣传)、美术编辑(含美术创作、装帧设计、封面设计、美术摄影)、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技术编辑(含版式设计、插图设计、绘图、发稿、发排、发印、剪接)和校对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出版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宣传出版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受警告处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获得中专毕业学历,取得员级资格(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下同)后,受聘员级职务(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下同)4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

  1.独立策划的选题,被列入省级重点出版计划。

  2.独立担任组稿或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个;或独立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文章(指报刊)有5篇被省级报刊选载或评介;或独立担任封面装帧设计或技术设计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封面装帧设计或技术设计获得省(部)级一、二等奖各1个;或担任责任校对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获得省(部)级校对质量检查或评比良好2项。

  3.正式出版个人著作或译著,或公开发表的个人作品在省(部)级评奖活动中获奖。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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