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评定标准:编辑、一级校对须较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有较全面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一定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论水平;熟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熟悉编辑业务知识,能独立策划选题、较广泛地联系作者,具有加工润饰稿件的能力,能写出中肯的审稿意见;有较丰富的校对工作经验;编辑或校对过一定数量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相当数量的文章、作品,专业工作业绩良好;了解国内外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具有一定写作水平;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活动;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学报、专业报纸(指不以发布新闻为主的报纸)等出版单位中,从事文字编辑(含书刊宣传)、美术编辑(含美术创作、装帧设计、封面 设计、美术摄影)、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技术编辑(含版式设计、插图设计、绘图、发稿、发排、发印、剪辑)和校对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出版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受警告处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实际从事出版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文字助理编辑、美术助理编辑、音像、电子出版物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下同)后,受聘助理级职务(文字助理编辑、美术助理编辑、音像、电子出版物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下同)3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4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
(五)获得中专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
1.独立策划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列入省重点出版规划2种;或独立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书稿或文章(指报刊)有2种或5篇(指报刊)被国家级报刊选载或评论。
2.独立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获得国家级奖1个或省(部)级一等奖2个;或独立担任封面装帧设计或技术设计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封面装帧设计或技术设计获得国家级奖1个及省(部)级一等奖1个;或独立担任终校的书报刊,获得省(部)级校对质量优秀奖2个;或独立担任报刊某一版面(栏目)责任编辑的文章有5篇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3.正式出版的个人著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个;或公开发表的个人作品累计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之2个;或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被省美术馆收藏1件(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