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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版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四)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列入国家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并在任期内出版2种(套)。

  (五)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向海外及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3种(套),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有重要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并在省级报刊(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报刊,下同)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

  2.在国家级报刊发表有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5篇。

  3.在省(部)级报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6篇,并在国家级报刊发表2000字以上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评论文章3篇。

  (二)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业务资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解决稿件的重大问题撰写的审稿意见3篇。

  2.起草指导本专业工作的文件或专项技术报告3份。

  3.指导专业进修的讲稿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编审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评定标准:副编审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系统的研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有较丰富的编辑出版工作经验,策划并组织实施省重点出版物选题,或独立负责的报刊版面(栏目),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跟踪、掌握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学报、专业报纸(指不以发布新闻为主的报纸)等出版单位中,从事文字编辑(含书刊宣传)、美术编辑(含美术创作、装帧设计、封面设计、美术摄影)、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技术编辑(含版式设计、插图设计、绘图、发稿、发排、发印、剪辑)和图书校对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出版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受警告处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文字编辑、美术编辑、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下同)后,受聘中级职务(文字编辑、美术编辑、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下同)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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