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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延州政发〔200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2〕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征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任务,加大征收力度

  财政部门是土地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收入的代征机关。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代征部门征收的土地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逾期不缴,按截留财政收入处罚。对以盈利为目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房出租的,应将所得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的部分上缴财政;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或《专用缴款书》。否则,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并可向同级财政部门举报。对不足额上缴土地收入的用地单位,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房屋产权手续,更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规范地价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每2至3年要调整一次全州土地基准地价,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对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的,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合理确定标底;对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要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同时,协议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严禁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出让土地。

  三、简化审批环节,完善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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