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一等奖。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三等奖(前3名)。

  (2)直接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

  (3)在科技研究成果的开发应用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中,成绩显著。

  (5)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并在第八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

  (6)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3名。

  (7)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验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并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

  (二)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