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评定标准:实验师须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良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实验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实验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资格。
(三)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五)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工作10年以上,并在职进修本专业4门以上本科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