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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验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并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

  (二)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四)指导和培养过中级实验技术人员。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二)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

  (四)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投入使用,效果良好;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效果良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4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子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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