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2000]28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
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三月一日
评定标准:高级实验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实验教材;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