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人交[2000]4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5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当前人才流动服务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4月1日起,全省种类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精神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个别地区需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地级以上市人事局会同级物价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我厅备案。
二、要切实加强管理,提高人才流动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省厅将加强对人才流动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人事执法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各级人事部门要抓好直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自身建设,增强法纪政纪观念,提高服务意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政策法则运作,充分发挥其主渠道和示范作用。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一证一点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不得发包、联营、转让、委托、设立分支机构和挂靠机构等形式从事中介活动,做到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公布省和市的投诉电话(省人事厅投诉电话:020-87565405),不得提供虚假的人才供求信息,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不得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对违法违规的,要严肃查处。对个别影响极坏的,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