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主任播音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人事厅二〇〇〇年四月三日以粤人职[2000]36号发布)
评定标准:播音专业主任播音员须系统掌握播音基础理论,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组织和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和直播任务,掌握各种类型节目的采、编、制作和主持技巧;对各类节目的播音有鲜明的特色,有显著的社会效果,业绩较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指导下一级播音专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厅)批准成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播音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的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实事求是、联系群众、乐业敬业、尽职尽责,为完成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而贡献力量。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播音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两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播音工作二十年以上,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五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后,受聘一级播音员职务三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