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照条件第八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三)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1.论文、著作的价值和水平的确认,由评审委员会专家确认。
2.学术刊物须有公开刊号(CN号、ISSN号);著作须是公开出版的,有ISBN号。
3.获奖的播音作品,必须是本人主播的。
评定标准:播音专业一级播音员须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和法规;掌握播音基础理论,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语言规范,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能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和直播任务,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有较鲜明的特色,有较显著的社会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能指导初级播音专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厅)批准成立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中从事播音(主持)下作的在职在岗播音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的正确舆论导向,洛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实事求是、联系群众、乐业敬业、尽职尽责,为完成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而贡献力量。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播音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