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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高、中级专业资格条件的通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播音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受聘主任播音员职务五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受聘主任播音员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后,受聘主任播音员职务五年以上。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先进工作者、优秀中青年专家、优秀中青年新闻工作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之其中一项。

  2.获范长江新闻奖、韬奋新闻奖、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之其中一项正式奖或提名奖。

  3.在全国播音(主持人)评选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称号,或在全省评选中获“金话筒奖。

  4.在全国或全省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作品(优秀节目)评选中,获全国一等奖以上两个或省级一等奖三个以上,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一部、或在全国相关专业的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有较高价值的论文五篇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政治理论、采编播业务和有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一级甲等,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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