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高、中级专业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2000]36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厅组织拟定的《
广东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播音指导资格条件》、《
广东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主任播音员资格条件》、《广东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一级播音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〇〇〇年四月三日
评定标准:播音专业播音指导须精通播音基础理论,对播音专业理论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具有广搏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通晓播音业务,经验丰富,形成了独特的播音风格,社会效果显著,知名度较高;能组织和指导播音专业人员完成各种播音任务,检查评审播音质量,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厅)批准成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播音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的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实事求是、联系群众、乐业敬业、尽职尽责,为完成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而贡献力量。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