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系统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
(三)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大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得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四)本人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鉴定,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6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1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是本人撰写部分应8万字以上。论文应有2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接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