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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或实训课教师需承担1门课程的理论及实训的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应有半年到相关行业的工作实践(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与实训车间、实验室的筹建及管理工作等),其技能操作达到中级工以上水平。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对某单位经济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产生较好的影响。

  (四)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好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另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著作1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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