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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符合本资格条件,经考核可认定讲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教资格后,完成岗前培训,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助教资格后,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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