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建议被采纳,通过市(厅)级鉴定或认可,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过中型以上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4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应6万字以上,论文应有1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须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将先进技术应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效果;系统开设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效果良好;参加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