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副教授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并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四门以上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五)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主持开发新产品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好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前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