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粤人职[2000]38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四月三日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须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重大的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