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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调查要求。典型调查由主管税务局统一组织实施,年度内典型调查不得少于二次。调查户数应当按照不同行业或区域选取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三、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

  《办法》六条所称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我省规定为:城市街道、都市村庄、商品批发市场、写字楼、商场内的承包承租柜台等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期限原则上为半年;村庄、农贸市场等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四、申报核定定额期限及要求

  《办法》八条所称申报期限为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核定定额的期限,具体是指:新办定期定额户为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定额执行期期满定期定额户的申报期限为上一定额执行期的最后一个纳税期当月;重新调整定期定额户的申报期限为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当月。定期定额户申报要按照规定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五、定额公示的地点、形式和内容

  公示地点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市场和纳税人集中区域或街道等。公示形式为办税服务栏(牌或卡)、媒体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公示内容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拟定经营额等。

  定期定额户对定额持不同意见或者对其他业户的定额提出质疑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调查并答复。

  六、简并征期户的管理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简并征期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在简并征期的定额执行期内,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或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缩短简并征期时间,并如期征收税款,直至取消简并征期资格。

  七、超定额幅度及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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