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31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要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三条所称《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帐薄分为复式帐、简易帐。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引导并督促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设置帐薄。
(二)对符合建帐条件、能够真实准确核算收入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帐征收。对没有建帐能力的,应设置未设置帐簿的,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典型调查的分类、内容及要求
(一)调查分类。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内将定期定额户划分为市场、街道、村庄、写字楼、商场内的承包承租柜台等区域类别,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并将采集到的数据和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和更新。
(二)调查内容。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经营面积、收入、生产经营性费用、其他费用、毛利率、实际发票开具和代开金额等。
生产经营性费用是指生产经营用房房租或摊位费、水电费、工商行政管理费、卫生费、雇工工资、其他经营性费用等。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列举费用以外的非经常性发生费用等(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