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推进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民政局 2007年10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更好地引导和鼓励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做好相关制度、政策及办法的衔接工作,现对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重病救助的衔接。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应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对其中患大重病人员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救助办法》予以补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惠民医疗政策的衔接。原享受惠民医院、慈善门诊减免政策待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惠民医院、慈善门诊就医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待遇。其医疗费用先按惠民医院和慈善门诊的有关规定结算,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算。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凡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现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最迟于2009年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建立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机制。具体办法是:参保缴费第一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可增加到15万元;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从第一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