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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认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认定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24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省局决定对全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进行一次评估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部门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房地产企业征收方式认定工作做为一项重要性工作进行,切实加强领导,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配合,确保认定质量。

  二、房地产企业征收方式认定工作,从7月份开始,7月30日前完成。具体认定工作按省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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