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年超额完成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节能量指标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点用能企业,其超额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计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节能量指标。
六、奖惩办法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完成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重庆市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按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转移支付额度。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重点用能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重点用能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得参与“重庆市工业五十强”评比,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分别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节能办,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附件1: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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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类型│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 分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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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目标 │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5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50分,完成目标的90%得45分,完成80%得40分,以此类推。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 │
│ (70分) │ │ │ │。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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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2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90%得18分,完成80%得16分,依次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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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措施 │ 3 │ 能源计量 │ 6 │(1)制定和完善企业能源计量工作制度(2分); │
│ (30分) │ │ │ │(2)按要求开展计量人员的培训(2分); │
│ │ │ │ │(3)实施能源计量工作考核(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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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能源统计 │ 6 │(1)制定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2分); │
│ │ │ │ │(2)用能企业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2分); │
│ │ │ │ │(3)实施能源统计工作考核(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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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节能技术进步 │ 12 │(1)采用新技术促进产业升级换代,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4分); │
│ │ │ │ │(2)组织实施“十大节能工程”,并落实节能专项资金(4分); │
│ │ │ │ │(3)制定并完成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能源审计计划(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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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节能管理 │ 6 │(1)明确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编制本地区节约能源规划和年度节约能源计划(2分); │
│ │ │ 基础工作 │ │(2)分解节能目标,并开展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和培训(2分); │
│ │ │ │ │(3)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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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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