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级有关部门评价考核,以市政府确定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为考核内容。
(三)对重点用能企业评价考核的节能量指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给重点用能企业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完成该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
三、评价考核组织领导
(一)由市政府督查室、市节能办、市统计局等单位组成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级部门进行考核。
(二)由市节能办会同市国资委或重点用能企业主管部门组成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工作组,负责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考核。
四、评价考核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评价考核内容进行自查,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市节能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市政府督查室。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组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自查报告审核情况,对部分区县和部门进行现场考核,听取汇报,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根据考核工作组评估报告,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完成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综合评价考核意见,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全市通报。
(三)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工作组根据重点用能企业自查报告审核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听取汇报,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考核综合评估意见。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考核,市级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根据考核工作组评估报告,由节能办汇总完成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全市通报。
五、评价考核等次
实行按年度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一)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
(二)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三)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四)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