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5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7〕29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该办法已经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一五”节能目标,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23号)的精神,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二)重点用能企业。包括: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14户,市级重点用能企业60户。
二、评价考核内容
(一)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指标(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评价考核的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达到该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