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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同意岳阳市实施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续牌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同意岳阳市实施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续牌工作的通知
(湘建城〔2007〕182号)


岳阳市城管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我市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出让的请示》(岳城管〔2007〕3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9号)和《关于开展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00号)等文件规定,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同意岳阳市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实施本次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续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岳阳市应按照“发展大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原则,对城区公共客运市场运力实行总量控制。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续牌数量为530台,经营期限8年,经营权到期由政府无偿收回,车辆更新与经营权期限不挂钩,如新增出租汽车需另行报批。

  二、本次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不得高于你市物价部门测算的11000元/台·年。出租汽车的车型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三、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续牌工作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市政府领导下,以服务质量、企业责任承诺、企业信誉为主要条件进行招投标。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下转让或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在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前,市城管局应按照《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的规定,严格企业资格审查,逐步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的全部收入和转让费增值收益应重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场(厂)、站、点的建设、公交车辆的配置更新与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五、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5〕9号文件要求,继续清理涉及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凡未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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