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范建设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厅属社会团体办班、收费、发证行为。对培训办班项目认真逐一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坚决停办或取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培训范围或违规收费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开办各类职业资格考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岗位培训等,必须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考务、统一发证原则,由自治区建设教育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实施严格审查程序,坚决杜绝乱办班、乱收费和重复性办班培训现象。
(八)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工作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工作的指导。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精神,在改企转制实施过程中,依法规范运作,坚持和完善民主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落实好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利益的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有关规定。做好改制企事业单位人员安置工作,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安置好富余人员,切实落实改制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肃查处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案件。
(九)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管理。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管理水平低、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到位问题。抓紧建立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完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规范资金的归集、管理与使用,维护业主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责任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进一步落实行业纠风工作责任制。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分管行业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根据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考核,落实责任追究。按照主要领导抓总、分管领导抓块、职能处室包项、纪检组织协调的要求,以责任制为主线,切实抓好纠风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积极推进文明行业的创建工作。继续抓好建设系统文明示范窗口和行风示范窗口的创建工作,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窗口”、“文明职工”活动作为创建文明行业的基础性工程,认真抓好抓实;继续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 活动,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大力宣传和弘扬建设系统先进典型、先进群体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激励作用,促进建设系统行风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失信惩戒机制和市场监控体系,建树诚信行业;在城市市政公用服务行业进一步推行规范化服务承诺制,开展规范化服务创优活动,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塑造行业新形象;指导本系统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强化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行风建设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