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明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国务院446号令和市政府规定,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使整合关闭煤矿“一对一”专项督导和安全监管工作有序实施,取得实效。
(二)倒排工期,严格标准。根据全国煤矿整顿关闭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要求,凡是纳入第三阶段关闭并已公示的所有矿井,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合关闭三年规划第三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233号)精神,明确任务目标,迅速实施关闭行动。特别要结合每个煤矿实际,制定关闭期间的具体工作方案,倒排工期和计划,细化到每一天,确保本行政区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60%以上,12月31日底前全面完成煤矿关闭任务。市整合办将分批在主要媒体公告已关闭矿井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市经委、重庆煤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等煤矿证照管理部门要依法吊(注)销(或暂扣)已公示矿井的所有证照;公安、电力等部门要立即对已经公告的矿井停止审批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一切手续,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关闭标准,拆除井下和地面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其中:对于经市整合办批准纳入先关闭后整合的矿井,可暂不炸毁井筒、拆除井下设施,但必须切断电源、水源和停止供应火工品,对井口采取临时封闭措施,并落实监管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8日前将“重庆市第三阶段煤矿关闭工作倒计时安排表”报市整合办(见附件4)。
(三)加强调度,抓好督查。市整合办要重点加强对整合关闭工作的调度,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特别要按照《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71号)要求,组织市煤管、煤监、安监、国土、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认真抓好检查督查。加强巡回检查力度,采取明查暗记和抽查等方式,坚决防止明关暗开、假关闭真生产、公示之后突击生产,或者以技改、改扩建等为名拖延关闭现象出现,保证关实关死,不留后患。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于每月15日前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市整合办要每月通报全市煤矿整合关闭进展情况,并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各市级督导组必须经常深入煤矿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进煤矿关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乡镇派驻煤矿的“一对一”督导监管工作人员,在煤矿关闭工作期间必须坚持现场全程值守,在煤矿未彻底关闭前,一律不得离开煤矿。在关闭矿监管期间发生事故的,要严查责任,从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