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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建城[200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计委,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2004]20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建设、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和指导,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原则,坚持经济实用,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原则,坚持照明建设与本地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保城市照明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坚决杜绝不符合实际的形象照明工程建设,杜绝“重建设、轻管理”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城市亮灯率标准,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的亮灯率、城市道路装灯率必须分别达到97%和100%;其他城市(含县级市)必须分别达到95%和97%。

  三、各城市(含县级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自治区建设厅将对专项规划编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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