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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收购业务的监控管理。一是要严把资金结算关,对从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办理货款结算;二是应定期开展对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的专项调查,对其收购业务的真实性进行重点监控。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包括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的数量或金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数量或金额是否相匹配;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已收取货款的金额,收取的货款中现金所占的比例;购进货物已支付货款的金额,支付的货款中现金所占比例;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等。
  (五)对农产品经销企业实行以进控销管理,即企业当月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开具收购发票的数量、金额,与月初库存农产品的数量、金额之和,扣除期末库存农产品数量、金额之后的余额,应等于或者小于当月开具的销售发票票面的数量、金额。如果企业购、销、存不匹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检查。
  三、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
  (一)运用投入产出法,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源的监控管理。
  1.确定投入产出比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多方采集的信息,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经营规模、技术装备、工艺流程、原材料品质等方面的影响,测算出正常情况下主要农产品原料和对应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率,输入《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系统》。为确保农产品投入产出比率指标的科学性,各地可以根据企业产品品种的种类和财务核算情况,分别采取一品一率、一厂一率或者一类一率进行调查测算。
  2.开展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通过《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系统》查询各企业的投入产出分析结果,定期开展评估,经评估涉嫌偷税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运用资金支付控制法,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环节的监控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金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
  2.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企业购进货物支付货款的情况进行调查,尤其对现金结算金额较大的业务或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要深入进行调查,核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三)运用税负分析法,加强对税负异常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监控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充分收集经验数据的基础上,参照本地同行业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筛查税负异常企业,查明原因。对长期税负偏低或税负与同期、邻期相比变化较大的纳税人,要实施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嫌疑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运用收购发票抵扣比率分析法,加强对比率异常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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