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激励措施。
按照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302号)规定,参加《规范》培训的人员学时可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
二、加强对《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规范》正式实施后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工程,以及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尚未开始施工或验收的,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备案或交付使用。对《规范》正式实施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建科〔2007〕206号)文件要求,自该文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规范》实施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责任,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等各环节实施《规范》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的贯彻执行。
(三)省建设厅将于年内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施工阶段节能措施实施情况和《规范》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规范》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罚。
省质安监总站办公室:0731-2214524
联系人:万勇
附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省级师资培训班名单回执(略)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