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出口货物的企业;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出口企业,可以按上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不开具发票收入”的合计数是否大于或等于核查数据中出口额(人民币)的合计数对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
3、对核查工作中外贸企业申明为受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核查人员应通过《预警系统》“管理应用-不予退(免)税货物管理-检查反馈”,录入委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省、市退税管理部门据此做好数据清分发放工作,加强对异地委托出口零退税率货物的税收管理。
(四)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初30日内,将本辖区上季度出口零退税率货物的纳税核查情况填报《河南省出口零退税率货物纳税情况季度核查表》(见附件二),并报送退税部门。
(五)退税部门应在每季度初的40日内,将本辖区上季度出口零退税率货物的税收管理情况填报《河南省出口零退税率货物征税情况季度汇总表》(附件三)上报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应在每季初45日内,填报《河南省出口零退税率货物征税情况季度汇总表》(附件三)上报省局(FPT//进出口处/上报省局/出口征税季报表/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2月15日等文件夹,文件名为“4位地区代码.EXL”)。
(六)退税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零退税率货物税收管理状况,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
(七)每年上半年,省局通过税收执法检查、专项稽查等,结合海关统计数据与海关003数据中零退税率货物出口数据差异,对上年度全省出口零退税率货物征税情况进行复查。具体复查办法在检查方案中专题布置。
第十六条 逾期未申报、逾期未核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
(一)退税机关在每年4月10日前提取以下数据,组织开展年度核查工作:
1、通过《预警系统》“管理应用-不予退(免)税货物管理-数据生成”模块生成的上年度逾期未申报的出口数据;
2、通过“管理应用-核销单复核提示”模块生成上年度已逾期未核销的出口数据。
(二)退税部门与税源管理部门结合,对这两类不退税货物纳税情况随上年四季度出口零退税率货物纳税情况一并进行核查,在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核查工作,并于5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及统计数据上报退税机关。核查重点是:
1、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
2、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等。
第十七条 其他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