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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退税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对县(区)级税务机关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年度核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退税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有关数据的接收、生成、核实、清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确定本单位工作的重点;
  (三)负责对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年度核查的执行落实。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日常巡查巡管工作;
  (二)负责退税部门下发出口不予退税数据与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情况的核查、比对工作,对涉嫌偷税的出口企业及时向稽查部门移交;
  (三)配合退税部门做好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管理情况的年度核查工作。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 出口零退税率货物税收管理
  (一)退税机关每季初10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前,通过《出口退税监控预警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管理应用-不予退(免)税货物管理-数据生成”模块分月生成上季度零退税率货物出口数据。
  (二)退税部门每季初12日前,通过《预警系统》“管理应用-不予退(免)税货物管理-数据维护”模块对已生成的上季度零退税率货物数据的有效性进行甄别,删除出口企业代理出口业务未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数据以及非零退税率货物出口数据后,通过《预警系统》“管理应用-不予退(免)税货物管理-核实确认”模块对征税原因进行确认。
  (三)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初15日内,通过《预警系统》“管理应用-不予退(免)税货物管理-检查反馈”模块查询本辖区企业上季度出口零退税率货物数据,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核查:
  1、对下列情况的出口企业,应进行实地核查,依据海关报关单信息逐条核查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情况:
  (1)新办理退(免)税认定不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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