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已被: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192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税收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促进征退税部门的工作衔接,确保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税收管理以出口企业自核自缴为基础,以加强征退税衔接为重点,以计算机管理为依托,按照出口退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采取日常管理和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确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应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三条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按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即出口零退税率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六)违反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出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