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二条 为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对A级纳税人,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举报案件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此类纳税人的纳税评估以案头审计为主,确实必要进行实地核查的,须经县(市、区)国税机关领导批准。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可实行上门服务,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也可实行电话预约的方式领购发票;对普通发票简化领购手续,按需及时供应;
(四)优先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需要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可享受由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的全程式协助服务;
(五)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
(六)各省辖市国税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十四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税收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发票供应量从严核定,实行验旧供新办法,或由国税机关集中监开;
(四)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五)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国税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