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六)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以上零申报或负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有1次未按期报税、认证的;
(八)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第九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能评定为B级纳税人。对不适用本办法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一律视为B级管理。
第十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虽然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视为C级管理;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未按期纳税申报2次以上、纳税申报的纳税数额计算不准确6次以上、应纳税款未按期入库在4次以上或代扣代缴申报的纳税数额计算不准确4次以上、代扣代缴税款未按期入库2次以上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一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