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分值2分。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民政福利企业认定、税种认定等。认定资料不真实、全面的发现一项扣1分;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在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扣1分;其它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的,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二)纳税申报情况,分值30分。按以下分项列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项进行考评,有不符合规定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30分为止。
1.按期纳税申报情况,分值10分。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纳税申报准确率,分值10分。纳税人按期申报的纳税数额计算不准确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减少税额较多的,视比例每减少10%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情况,分值5分。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纳税申报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4.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分值5分。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的纳税数额计算不准确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减少税额较多的,视比例每减少10%扣1分,扣完5分为止。
(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分值15分。按以下列举项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项进行考评,有不符合规定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15分为止。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分值2分。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项未按规定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分值4分。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按规定设置、保管的扣2分;未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的扣2分;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发生一项(次)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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