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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各项评定指标的内容分值和评分标准进行细化,按以下评定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一)税务登记情况 :分值10分。按以下列举项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项进行考评,有不符合规定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10分为止。            

  1.开业登记,分值1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次性扣完1分。

  2.扣缴税款登记,分值1分。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次性扣完1分。

  3.税务变更登记,分值1分。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次性扣完1分。

  4.登记证件使用,分值3分。①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③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有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5.银行帐号报告,分值2分。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一次性扣完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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