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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31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既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税收秩序,也有利于促进各级国税机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形成规范、诚信、和谐的税收环境。为推进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真正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长效激励机制,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其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非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暂不进行评定。

  第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有效期限二年,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以日常管理信息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分别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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