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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37号)。

  31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016号)。

  31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259号)。

  31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12号)。

  32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2000]84号)。

  32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2000]456号)。

  32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2000]457号)。

  32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176号)。

  32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225号)。

  32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116号)。

  32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383号)。

  32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426号)。

  32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89号)。

  32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154号)。

  33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153号)。

  33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245号)。

  33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278号)。

  33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355号)。

  33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406号)。

  33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403号)。

  33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408号)。

  33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3号)。

  33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406号)。

  33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国税明传[2003]15号)。

  34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501号)。

  34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516号)。

  34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571号)。

  34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557号)。

  34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解决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25号)。

  34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45号)。

  34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125号)。

  34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58号)。

  34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64号)。

  34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204号)。

  35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313号)。

  35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升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接口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160号)。

  35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52号)。

  35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43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71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豫税发[1994]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七条、第八条。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豫税发[1994]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一条。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六条(四)、(五)。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豫税发[199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2号)第二条

  5、《关于消费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豫税发[1994]28号)“二、增值税(二)增值税的起征点”。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豫税发[1994]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六条(四)“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货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货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章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换”、(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1994〕035号)第三条所说‘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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