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为纳税人服务工作的意见》(豫国税发[2002]281号)。
5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启用“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系统统一发票”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314号)。
5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燃气、自来水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156号)。
5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个体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99号)。
5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责任人职责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264号)。
5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行企业电子申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394号)。
58、《河南省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纳税服务承诺〉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162号)。
5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定额发票票种的批复》(豫国税函[2004]178号)。
6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发[2004]258号)。
6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应纳税额核定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470号)。
6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302号)。
63、《关于查处假普通发票的紧急通知》(豫国税明传[2003]20号)。
64、《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豫税外[1990]83号)。
65、《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税外[1990]25号)。
6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税函发[1993]202号)。
6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待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4]79号)。
6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4]080号)。
69、《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5]169号)。
7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5]039号)。
71、《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处理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6]089号)。
7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050号)。
7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259号)。
7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40号)。
7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2000]172号)。
7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46号)。
7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81号)。
7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100号)。
7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190号)。
8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涉外税收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54号)。
8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309号)。
82、《关于调整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81号)。
8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32号)。
8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型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豫税函发[1994]92号)。
85、《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豫税发[1994]41号)。
86、《关于电力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94号)。
87、《关于统计上报部分产品缓交增值税的通知》(豫国税明传[1994]12号)。
88、《关于税制改革联系点企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发[1994]2号)。
8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4]10号)。
90、《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抵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46号)。
91、《关于生产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59号)。
9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5号)。
93、《关于厂站分离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发[1994]96号)。
94、《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税明传[94]20号)。
95、《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豫税发[1994]16号)。
96、《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豫税发[1994]86号)。
9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093号)。
9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豫税发[1994]079号)。
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041号)。
10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明电[199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