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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自治区重点示范乡镇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的通知


  附件二:

自治区重点示范镇名单

  1、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

  2、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

  3、昌吉市六工镇

  4、玛纳斯县乐土驿镇

  5、呼图壁县大丰镇

  6、奇台县老奇台镇

  7、阿勒泰市阿苇滩镇

  8、精河县大河沿子镇

  9、博乐市小营盘镇

  10、霍城县清水河镇

  11、新源县那拉提镇

  12、霍尔果斯口岸

  13、乌苏市哈图布呼镇

  14、沙湾县柳毛湾镇

  15、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

  16、吐鲁番市大河沿镇

  17、哈密市二堡镇

  18、轮台县阳霞镇

  19、和静县巴润哈尔莫墩镇

  20、阿克苏市喀拉塔勒镇

  21、温宿县佳木镇

  22、和田市拉斯奎镇

  23、巴楚县色力布亚镇

  24、疏勒县牙甫泉镇

  25、阿图什市上阿图什乡

  附件三:

申报自治区重点示范镇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必须是各地州市的重点镇或中心镇。

  2、镇区常住人口规模应在2000人以上。

  3、已编制完成或调整完善了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严格按已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4、达到《自治区重点示范镇评选标准》(附件三)的要求。

  二、申报程序

  1、各地州市按照上述范围和条件在本区域进行评选,择优推荐上报自治区建设厅。

  2、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对拟推荐的小城镇现进行初审。要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按照《评选标准》认真打分,选出1-2名上报我厅。

  3、建设厅将从各地州市推荐上报的小城镇中,通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选出30名命名为“自治区重点示范镇”。

  三、申报材料

  1、文字材料:反映小城镇的基本材料,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成就及特点、建设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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