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自治区重点示范镇名单
1、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
2、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
3、昌吉市六工镇
4、玛纳斯县乐土驿镇
5、呼图壁县大丰镇
6、奇台县老奇台镇
7、阿勒泰市阿苇滩镇
8、精河县大河沿子镇
9、博乐市小营盘镇
10、霍城县清水河镇
11、新源县那拉提镇
12、霍尔果斯口岸
13、乌苏市哈图布呼镇
14、沙湾县柳毛湾镇
15、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
16、吐鲁番市大河沿镇
17、哈密市二堡镇
18、轮台县阳霞镇
19、和静县巴润哈尔莫墩镇
20、阿克苏市喀拉塔勒镇
21、温宿县佳木镇
22、和田市拉斯奎镇
23、巴楚县色力布亚镇
24、疏勒县牙甫泉镇
25、阿图什市上阿图什乡
附件三:
申报自治区重点示范镇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必须是各地州市的重点镇或中心镇。
2、镇区常住人口规模应在2000人以上。
3、已编制完成或调整完善了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严格按已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4、达到《自治区重点示范镇评选标准》(附件三)的要求。
二、申报程序
1、各地州市按照上述范围和条件在本区域进行评选,择优推荐上报自治区建设厅。
2、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对拟推荐的小城镇现进行初审。要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按照《评选标准》认真打分,选出1-2名上报我厅。
3、建设厅将从各地州市推荐上报的小城镇中,通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选出30名命名为“自治区重点示范镇”。
三、申报材料
1、文字材料:反映小城镇的基本材料,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成就及特点、建设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