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自治区重点示范乡镇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的通知
(新建村[200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按照统筹城乡和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为加快我区小城镇建设步伐,2000年以来自治区先后确定了25个乡镇为自治区重点示范乡镇,作为各地小城镇建设学习和借鉴的典型和样板。近年来这些示范乡镇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带动了全区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为进一步提升示范镇的带动作用,加强对自治区重点示范镇的指导,按照我厅2005年工作要点安排,以及对自治区重点示范镇进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决定对自治区25个重点示范乡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总结,在此基础上做好调整和增补示范镇的评估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全面检查和总结
各地州市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所有自治区重点示范乡镇进行认真、全面地检查和评估,总结其成功经验与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与差距。在检查中要着重考察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其行政建制是否已经改变或即将改变,如:乡改镇、镇改街办、乡镇撤并等;二是是否列入了全国重点镇、建设部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建设部科技示范镇名单;三是是否符合自治区重点示范乡镇的要求,典型性和示范性作用发挥如何;对于因行政区划调整,示范乡镇名称出现变化的,要在检查总结报告中予以说明。此项检查评估工作应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并同时将检查总结报告报我厅村镇建设处。
二、做好调整和增补示范镇的评估和申报工作
各地州市要结合自治区重点示范镇的工作情况,按照《申报自治区重点示范镇条件和程序》及《自治区重点示范镇评选标准》(附件一)的有关要求,对需调整的示范乡镇进行综合评估。对现有示范乡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调整:一是其行政建制已经改变或撤销的;二是已列入全国重点镇、建设部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建设部科技示范镇的;三是达不到自治区重点示范镇的标准和要求,近几年镇区在规划、建设、管理方面进步不大,镇容镇貌无明显变化的。在此基础上,做出对现有示范镇的综合评估报告,并提出对现有示范镇予以保留或调整的建议意见。如果现有示范镇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调整的,请提出相应数量的拟增补示范镇候选名单。各地州市的综合评估报告以及拟增补示范镇候选名单所需的申报材料请于2005年8月30日前报我厅村镇建设处。我厅将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评估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后公布自治区重点示范镇名单。